土司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具有较强的割据性。它的存在,对一个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而言,是权宜之计,对所属疆域实施统一管理才是终极目标。因此,凡是土司制度涉及的州府县厅,都不可避免地要有“土”、“流”之争,“土”、“流”之间的此消彼长等主次变化,这就是 “改土设流”、“改土归流”、“土流兼治”、“土卫参设”。历史跨元、明、清三代的景东陶氏土知府,在520多年的世系更迭中,也无法回避“土”、“流”之间的这种变化,只是陶氏在处理这种关系时,表现出最为恭顺的一面。
云南的“改土设流”以明正统八年(1443年)鹤庆高氏知府的“改流”为开端,先后在成化、嘉靖、万历年间陆续实施“改土归流”,至明末,云南一共改流了县级以上土司26家。清代,继续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清康熙、雍正年间有过几次大规模的改流,并在改流地区驻防设讯,用保甲制把人口户籍严密地控制起来。
如果以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云南普遍设置土司制度作为起始,以1956年彻底废除土司制度为终结,土司制度在云南存在的时间是570余年。从明正统八年(1443年)“改土归流”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6年废除土司制度,“改流”时间跨度竟长达513年。在这漫长的“改土归流”过程中,景东陶氏土知府从表面上看始终没被裁革,但还是受其影响,从中也可以看出“改土归流”不止是简单的裁革这单一的形式,面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土司,“改流”的方式也不一样。
景东土司元时为掌印知府,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明朝政府重新授印,依然是掌印知府,洪武二十三年(1389年),景东设卫,这种“府卫参设”实际上就是一种很微妙的土、流关系。嘉靖时还是陶氏土知府掌印,增设一名流官作为通判,这种土流关系一直延续到清康熙四年(1665年),其间,景东陶氏约8任土司掌印世袭了140余年。此后,景东府改设流官掌印同知,百年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景东府降格为景东直隶厅,设直隶厅同知一名,辖区范围大大缩小,陶氏土知府的势力也逐渐削弱,这其实就是温和的“改土归流”。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的《严禁土官科派碑》有这样记载:“滇省各处土官或因先人从军,或由纳土诚爰,是处以品秩,俾世代永守弗替,国恩可谓厚矣,然各处改土归流先后虽属不一,而只许衣顶荣身,不准干预地方事件,遇有作奸犯科,治罪与齐民无二,定例昭然,各处土官不容稍事逾越者也,讵有景东土知府陶熊者,曾本庸愚,心思跋扈,每以世袭之名,复藉夷民淳厚而公然世府自尊,妄自称大,任意胡为……为此仰该土府遵照,嗣后务须安分守己,改过自新,本道尚可施恩从轻办理,倘再不听流官约束,仍行擅受滋事,定将该土府斥革,断不姑容……”可见,景东陶氏土司到了嘉庆年间,几乎只剩下“世袭知府”的名头了。几年后,土知府陶熊果然“有罪罢黜,其子德增袭,年幼,陶烺代理。”代理知府陶烺又在咸丰年间阵亡于距县城几十公里的龙街。尽管《云南通志稿•秩官志•土司》载:“凡土司之未改流者……土府四,曰蒙化、曰景东、曰孟定、曰永宁”,但景东陶氏土知府除了“衣顶荣身”享受世袭外,土司固有的权利完全不存,这是“剿抚兼施”策略下,没有反抗、没有血腥的“改流”。从此以后,陶氏土知府日趋没落,最后竟谜一般地在人间蒸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