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说明:1.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由省级部门汇总本系统的数据;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汇总省本级的数据。 2.各州市汇总本辖区的数据(不含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 3.委托执法的有关数据由委托机关汇总,并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 4.除1至8项为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数据外,本表汇总数据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5.“行政执法人员总数”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持原《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和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持双证人员只能汇总一次,不能重复计算;公安机关以实际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计算。 6.各项指标核对:1=2+3;5=6+7+8;16=17+18+19;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