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事项清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编制了《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1年1月24日前反馈我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 pe12331@126.com;
二、传真电话:0879-2134159;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思茅区迎春巷11号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邮编:665000。
附件:1.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市场监管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2.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市场监管执法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
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市场监管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一、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组未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中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1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内容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16.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17.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属于首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18.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属于首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19.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其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属于首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20.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着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或已取得新的广告批准文号但未及时更新标注,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在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未定期核验更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服务和交易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在自有网站、形象宣传片等非公共媒体、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未突出使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1.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印制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性规定,但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2.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存档备查,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3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5.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6.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未标注净含量,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8.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9.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40.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41.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2.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43.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但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4.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45.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46.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47.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4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4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5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9.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0.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1.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2.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3.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4.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6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发生失误,但不影响用药安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存在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6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不良反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70.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1.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2.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但票据齐全、不影响追溯,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73.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74.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医疗器械持有人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75.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76.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77.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持有人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78.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9.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0.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1.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2.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3.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4.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或者化妆品有说明书的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九、违反价格、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8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内容不全,但注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7.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一条,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未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内容,但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误解,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8.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未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但有证据证明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满10万元,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9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9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突发事件期间存在以下轻微违法行为
92.市场主体资质、手续不齐全,属于“告知承诺、容缺后补、先证后查”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93.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及检验检测机构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到期的,责令限期改正。
94.对积极参与保障疫情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的企业未能及时办理本部门许可、变更等,导致手续不全、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但产品质量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95.对计量器具到期,责令限期改正。
附件2
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市场监管执法领域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一、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但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时间未满三十日,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抽逃出资时间未满三十日,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未满三十日,且债权人损失较小,能及时弥补损失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7.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
8.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
9.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时间未满三十日,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所得较少且已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3.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14.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及时赔偿用户、消费者损失的。
四、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1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属于首次违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属于首次违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属于首次违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属于首次违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五、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经营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经营者经营非自制的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经营者经营非自制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经营非自制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品经营者经营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肉类、肉类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经营者经营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食品经营者经营非自制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来源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属于首次违法,无证经营时间未满三十日,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者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来源合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32.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销售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33.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属于首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3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属于首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药品安全事故的。
3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销售或者使用假药、劣药,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属于首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药品安全事故的。
36.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上述情形的医疗器械,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7.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上述情形的医疗器械,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属于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但违法所得数额较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八、违反其他市场交易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无违法所得,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无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4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无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