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81)文群字第525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
《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去年经全国文化局长会议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修改定稿,现发给你们试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报给我们。
此件请转发至地、县级文化局(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日
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
为了加强文化馆的建设服务,使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和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性 质
第一条 文化馆是政府为了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而建立的综合性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是当地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中心。
第二章 方 针
第二条 文化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要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和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的方针。
第三条 文化馆在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要贯彻业余、自愿的原则,提倡和支持群众开展小型、多样的活动,注意勤俭节约。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文化馆的服务对象是党和人民群众。特别要注意为八亿农民和青少年、儿童服务。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通过各种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教育;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宣传国内外形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普及科学、技术和文化、卫生知识。
第六条 组织辅导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业余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搜集整理当地民族、民间的文学、艺术遗产。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文化馆要组织、举办各种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简称馆办活动),如举办报告会、讲座、学习班、展览、橱窗、画廊、黑板报、墙报、文艺晚会和游艺活动;放映电影、幻灯;收看电视;搞好图书借阅、报刊阅览和读书指导;组织业余文艺团、队等。
要注意提高管办活动的质量,以吸引广大群众参加,并对文化站、俱乐部等起示范作用。
第八条 文化馆要面向农村、厂矿、企业、街道、辅导群众开展业余文艺创作、文化艺术活动和娱乐活动(简称辅导工作)。要加强对文化站的辅导,促进农村集镇文化中心的建设,对俱乐部、青少年之家、业余剧团、图书室等进行辅导;举办训练班、开办业余学校、培训各种业余文艺骨干;组织业余文艺创作,编印群众文艺演唱材料等。
第六章 工作方法
第九条 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文化部门的领导下,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体育、科技、农林、卫生、民兵、广播等组织部门密切配合;并依靠群众文化活动积极分子,文艺工作者,科学技术人员、教师、民间艺人等,共同做好群众文化工作。
第十条 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思想情况,了解群众对文化活动的要求和喜爱,了解当地民族、民间文艺活动和风俗习惯,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馆办活动和辅导工作。
第十一条 要善于把辅导工作与馆办活动结合起来,把馆内活动与馆外活动结合起来,把配合中心任务、重大节日的活动与经常性的活动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县、市(包括中央直辖市属区及省辖市属区)级设立文化馆。
人口众多,区域辽阔的县,文化馆可根据实际需要个可能,在大集镇、边境口岸、偏远山区设分馆或办文化站。
文化馆设立和撤消,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批准。
第十四条 文化馆的工作人员编制,要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个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根据文化馆所在地区的人口、面积、经济、文化、民族和文化馆原有工作基础等因素制订,报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文化馆设馆长、副馆长,负责领导文化馆工作。其任免,除按干部管理范围的有管规定办理外,并应征得上级政府文化部门同意。馆长应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和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不低于同级政府的局(科)级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 文化馆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干部专长分工,可设必要的业务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应配备具有业务专长、身体健康、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组织能力的干部。少数民族地区应注意配备民族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人。
第十八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发扬艰苦奋斗、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到一专多能,又红又专。
第十九条 文化馆干部经过考核、评议、授予以下职称:特级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教授);高级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副教授);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讲师);群众文化艺术助理指导(相当于助教);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助教以下人员)。(文化馆中的图书、资料、会计、科普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按照各有关规定评定职称。)
第二十条 文化馆干部在政治、生活、福利方面应享受县级机关和其它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同等干部待遇,其某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应予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适宜做文化馆工作的,要予以调整。
第九章 会议、汇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应当定期召开馆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研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布置的任务,讨论通过工作计划、总结和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的工作计划、总结应当报送当地政府文化部门。重要事情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应当根据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从方便群众来馆活动出发,确定开馆时间,按时开馆。节假日保证开馆。
文化馆每年应有二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业务辅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的政治理论学习,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规定进行。同时,应当建立和健全业务学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文化馆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考勤、考核制度,作为确定职称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评比,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财产、财务管理和档案保管制度。
文化馆的设备、工具等财产,要登记造册和注意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和挪作别用。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
馆长和有关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办理财产、财务和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十章 房屋、设备、经费
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应该设在便于群众来馆活动的适中地点,需要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有关领导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文化馆逐步具有书报阅览、展览、排练、电视、游艺活动室和可以举办报告会、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综合利用的活动场所。还要有必需的办公室、资料室和宿舍等房屋。
特别要加强边境口岸、海防前线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馆的建设,其经费应在少数民族、边疆建设费中照顾。
文化馆的馆舍建设应当纳入省、市、自治区基建计划或列入地方自筹基建,大修或零建项目应纳入事业费计划。
文化馆的房屋、活动场所,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随着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应当逐步增加文化馆开展活动所必需的业务费、设备(包括录音机、电视机、电影机、幻灯机、照相机、录相机等现代化宣传工具)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是独立的会计单位,要建立和健全预决算制度。文化馆的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政府财政和文化部门予以保证。
文化馆举办的某些活动(如文艺演出、摄影、美术和其它文化服务活动等)及其活动场所可适当收费,增加收入,以补充文化馆的业务费及其它必要的开支。但应注意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收入而削弱文化宣传活动和辅导工作的偏向。
第十一章 领 导
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由当地政府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群众艺术馆的指导和辅导。
政府文化部门应当把文化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给文化馆布置工作任务,并督促检查;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关心文化馆工作人员的政治进步和生活福利,保证他们有六分之五时间从事业务活动;吸收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及时给他们传达和阅读有关文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省、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文化馆在职干部的进修或轮训,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要根据需要,逐步恢复和建立文化干部学校,为文化馆培养和输送干部。为充实文化馆工作人员,解决干部的来源问题,应给予适当的招工名额(对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可按文艺团体的招生招工办法择优录取)。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文化馆工作研究机构,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附:
文化馆工作人员编制幅度参考数字
一、县文化馆
1、30万人口以下的县,文化馆工作人员的编制5-16人。
30万至80万人口以下的县,编制为10-25人。
80万人口以上的县,编制为15-30人。
(以上均不包括文化馆附属机构,如剧场、礼堂等工作人员。)
2、有些没有专业剧团的县,可实际需要和可能,给文化馆增加编制10-15人,建立小型农村文化工作队。
二、省和地辖市的区馆,可参考线馆的编制。
三、中央直辖市的市区文化馆
1、50万人口以下的区,文化馆工作人员的编制为30-45人。
50万人口以上的区,文化馆的编制为40-55人。
(以上均不包括文化馆附属机构,如剧场、礼堂等工作人员。)
2、郊区(县)文化馆的编制,可参照县文化馆的编制。
注:一、关于文化馆干部的考核、职称等细则另定。
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可根据本条例制订补充规定。
注:此件仅供参考,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制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