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2年8月22日,墨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墨江县联珠镇五素村三颗砖路段开展检查,在检查到李某某驾驶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时,发现该车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道路旅客从业资格证》;8月22日,墨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李某某承认约定好到达目的地后分别收取壹佰陆拾元整(¥160.00)的一人,贰佰叁拾元整(¥230.00)的两人,在到达墨江后收取了两人每人壹佰叁拾元正(¥130.00)的乘车费。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属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墨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时间:2022年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