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循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依法决策质量,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突出政治引领,建设德才兼备的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不断开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新局面。
坚持统筹推进。按照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全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坚持规范高效。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机制,完善工作规则和配套措施。坚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把合法性贯穿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过程,聚焦高标准、严要求、高效率,打造新时代高素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机构健全、人员齐备、制度规范、流程标准、运行高效、质量可靠,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体系,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建设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决策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的必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协调解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预算配置、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难题,健全机构、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工作经费、规范日常管理,切实加强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专业职能作用。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执法任务重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探索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专门岗位,保证有专(兼)职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1.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干部队伍建设。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是各县(区)各部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着力完善进出管理机制,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熟悉本部门、本领域法律规范的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不断提升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在新招录、选调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时,应当招录、选调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并逐步过渡到招录、选调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的锻炼、培养、交流工作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
2.规范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考虑法律顾问的业务特长以及与本单位主要业务领域的关联性。可以外聘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或律师团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任期限、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沟通协调作用,加强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协调对接,确保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全面履职,规范考核工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离任、解聘、聘任期限届满的,聘任机关应及时开展选聘、续聘工作,确保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档、不缺位。
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规范
(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增强法律顾问参与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要牵头制定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决策。一是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事前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在开展立法工作、制定政策、作出重大决策、解决行政争议、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和处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时,政府法律顾问事前参与相关调研、论证工作机制。二是要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经过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未经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集体审议涉法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当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者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2.拓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广度深度,提升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积极支持政府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充分调动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帮助政府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探索建立决策法律风险提示和预警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过程中发现具有普遍性、苗头性的决策法律风险或者制度规范中不合理规定、制度规范缺失等,可以视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
(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管理和考核等工作,要牵头制定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管理工作机制。
1.健全完善法律顾问选聘机制。确定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解聘、续聘的条件和流程。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逐步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选聘机制,有效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2.健全完善法律顾问机构工作制度。健全法律顾问机构例会和专门会议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等,明确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流程,提升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和效能。
3.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并逐步完善法律顾问监督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努力提高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承担本地、本部门相应工作职责,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各级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或者部门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经费管理,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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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