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合规,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系列重要部署,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法定程序执行到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成为决策机关担当作为的“助推器”和履职尽责的“安全网”,为决策机关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按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的规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编制或者调整重大规划计划;2.制定或者调整重大公共政策;3.制定或者调整重大行政措施;4.安排重大项目建设;5.编制预算和重大资金使用支出;6.重大行政执法决定;7.市人民政府其他需要进行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的有关规定,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审议事项文件草案时应当明确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既要避免将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的事项排除在外,又要防止将日常性事务或一般性事项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要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实际确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明确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经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后严格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要不断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程序,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三、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一)着力提升公众参与度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选择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决策机关、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门户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解读等材料,并明确公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积极与有关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
(二)认真组织专家论证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可以依托市、县(区)已有的决策咨询专家库或借助其他有关机构专业人员,通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等方式开展论证工作。如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开展论证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的机构或者专家。要充分发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的作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积极向受聘法律顾问咨询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承办市人民政府决策重要政策措施事项,可以通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专题会或者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建议,便于与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衔接。
(三)扎实开展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决策事项草案的风险可控性评估。但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己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作出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评估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定。
(四)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报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前,应当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情况、律师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意见书等代替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应围绕决策主体是否适格、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事项的依据是否合法、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等方面开展。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决策事项草案及其制定说明;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决策事项草案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4.专题会议讨论情况;5.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6.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材料;7.其他有关材料。如涉及合同,还需提供背景材料和政策依据、合同合作事宜、谈判协商的说明性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报告以及《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严格规范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传签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应当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并根据会议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程序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的决策事项,经请示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报市委。重大行政决策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全面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并按照要求承担决策实施后的具体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发布、微信公众号解读、政策解读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以及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等备案的,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