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将消防救援机构原负责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统一移交至有关承接部门进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移交范围
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二、移交时间
2019年4月1日起,全省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受理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2019年4月1日前已经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办结并出具法律文书。4月1日前已经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但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需要向消防机构重新申报的,若建设单位能完成整改,并在6月30日前经消防机构审查验收合格的,消防机构可依法受理并出具法律文书;若建设单位不能完成整改或仍不能审查验收合格的,一律列入移交范围,按照规定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承接部门)受理承办。
职责移交承接期间,如遇问题或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向消防便民服务窗口反映,我们将持续加大改革力度,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优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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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