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行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对《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规则》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执法制度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现将《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行政强制案卷评查规则>》(送审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7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电子邮箱:pesfj2128983@.com
联系电话:0879-2128983(传真)
邮政编码:665000
通信地址:云南省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南侧
中共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国办发〔2018〕118号、云政办发〔2019〕39号、普政办发〔2019〕59号等文件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效力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府法〔2012〕20号)《中共云南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云治省办〔2014〕2号)等制定本规则。
二、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普通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三、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原则,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实质要件审查与形式要件审查兼顾原则。
四、本规则分基本性问题、一般性问题两部分,经评查符合基本性问题标准的,方可按照一般性问题标准进行评查。
五、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减去所扣分值即为案卷分数,不设负分。
(一)先对案卷进行基本性问题审查。凡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任一基本性问题,扣除全部分数,该案卷得分为零。
(二)对不存在基本性问题的案卷,进行一般性问题审查。对一般性问题按照本规则设定的分值进行扣分。
同一单位抽查多个行政处罚案卷的,以平均分计为该单位处罚案卷评查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部分 细 则
六、基本性问题是指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或被撤销的问题。
被评查的案卷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该案卷得分为零,案卷为不合格卷:
(一)主体方面
1.行政执法主体未经有权机关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实施主体无法定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
3.以非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4.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
5.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行政处罚由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
7.行政处罚对象错误的。
8.其他因主体问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二)证据与事实方面
1.证据未经查证属实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
3.对违法行为的事实与情节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行政处罚的。
4.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给予行政处罚的。
5.其他因证据、事实问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三)适用法律方面
1.以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处罚依据的。
2.无法律依据或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处罚依据的。
3.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4.认定的违法事实与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规定的情形不符,且无有权机关正式解释的。
5.其他因法律适用问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四)处罚程序方面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依法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规范进行,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倒置、缺失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依法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或被撤销的。
2.依法应当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未依法上报的。
3.其他因程序问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五)送达和执行方面
1.应当送达被处罚人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没有送达,或者送达时间和行政处罚文书作出时间倒置的。
2.违法变更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种类和幅度的。
七、一般性问题是指除基本性问题以外,在案件办理及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进行修改或编辑。
(一)立案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10分,扣完为止)
1.没有立案审批表(10分)。
2.立案审批表缺少以下要素,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0分为止:
(1)当事人基本情况(已初步核实情况的),包括自然人姓名、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每项0.5分);
(2)案件来源情况记载:案件来源不明(1分),案件来源为现场检查、交办、移送或者投诉举报但卷内无相关材料记载的(每项0.5分);
(3)案情的简要记载(1分);
(4)立案依据,应注明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1分),具体的条、款、项(1分),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相关职责权力及执法依据(1分);
(5)承办人意见和签名(1分)、承办部门意见和签名(1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
(6)立案未经审批的(2分),无立案批准时间(2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35分,扣完为止)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没有授权委托书(5分),委托书内容缺少委托人及受托人基本信息(2分)、委托范围(2分)、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以及落款时间(1分)。
2.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勘验)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检疫人员、鉴定人员和评审专家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2分)。
3.检查(勘验)或调查(询问)笔录缺少以下要素,扣除对应分值:
(1)检查(勘验)或调查(询问)的起止时间(具体到时、分,1分)、所在的具体地点(1分);
(2)当事人或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1分);
(3)两名以上(含两名)检查(勘验)人员或调查(询问)人员出示执法证及执法证号(3分)、说明执法依据及执法理由(3分)、告知法定权利(3分)、调查(询问)相关违法事实与情节(2分);
(4)两名以上(含两名)检查(勘验)人员或调查(询问)人员的签名(2分),检查(勘验)或调查(询问)人员的执法资格信息已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分);
(5)被检查(勘验)人或被调查(询问)人逐页手写签名确认(2分),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注明情况(1分),有现场见证人的,要求见证人签名(1分);
(6)调查(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之处,由被调查(询问)人捺指印、签名或盖章(每处1分);
(7)调查(询问)笔录尾部,由被调查(询问)人签署“以上笔录本人已阅(或者以上笔录已向本人宣读),记录属实”(2分)。
4.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10分,如该证据失效致使违法事实无法认定则属于基本性问题)。
5.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10分,如该证据失效致使违法事实无法认定则属于基本性问题)。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行政强制措施
(1)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无相应文书(5分),缺少以下要素,扣除对应分值,扣完5分为止:
①被取证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分);
②取证或行政强制措施事由和依据(1分);
③取证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时间、地点(1分);
④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1分);
⑤物品保存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和地点(1分)。
(2)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记载(3分)。
(3)先行登记保存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清单无物品持有人、参加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2分)。
7.调查取得的照片、录音等其他电子证据未注明取证方法(1分)、取证时间(1分)、取证人(1分)和证明内容(2分)。
8.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
(1)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的(5分);
(2)无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5分);
(3)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无书面授权委托(2分),或者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专业技术组织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分);
(4)应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而未实施或无结论性意见书的(10分);
(5)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性意见书存在未引用依据,未记载检验(检测)、检疫时间、地点、事项、人员,未加盖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印章,无文书制作日期等可能导致结论意见无效(10分)或者效力存在瑕疵(5分)情形的。
9.依法需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有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5分),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
(1)未加盖实施鉴定机构印章或未签署评审人员姓名的(5分);
(2)无文书制作日期的(2分)。
10.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缺少以下要素,扣除对应分值: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1分);
(2)调查经过简要描述(2分);
(3)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事实认定围绕构成要件,体现裁量情节,分点列明,证据相互印证(3分);
(4)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裁量权基准的名称全称及具体条、款、项(3分,应包含程序以及实体法律依据);
(5)案件承办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2分);
(6)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审批意见、签名、审批日期(3分)。
11.告知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
(1)事先处罚告知书未载明:被告知人的名称(1分),违法事实(2分),处罚理由(2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分),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2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及合理的期限;
(2)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未予记录,包括主动放弃或逾期视为放弃的相关情况(3分);
(3)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而未告知(5分),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准确(3分)。
12.听证
(1)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听证权利的处罚,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申请法定期限(5分)。
(2)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权利未记录或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未记录(3分)。
(3)依法启动听证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未根据法定期限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2分);
②听证通知书缺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姓名(1分),缺少听证主要事项(1分),缺少听证会的时间、地点(1分);
③听证笔录缺少听证时间(1分)、听证地点(1分)、听证内容(2分)、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1分)、第三人签名(如有,1分)、案件调查人员签名(1分),听证参与人拒绝签字主持人未注明的(2分);
④听证报告未载明以下内容:案由(1分),案件调查人员原来认定的事实和行政处罚的建议(2分),当事人、第三人的申辩意见(2分),听证认定的事实(2分),案件调查人员的行政处罚新建议及理由(1分),主持人提出的处理建议(2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35分,扣完为止)
1.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5分)。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范围,或无法定理由减少应当合并实施的处罚种类(35分)。
3.如无法定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或低于法定幅度范围(35分)。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未进行集体讨论(35分)。
5.除有合理理由外,案件处理审批表或集体讨论记录或处罚前告知书中记载的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35分)。
6.未适用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5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正确、不合理(35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说明理由或说明不充分(5分)。
7.处罚决定审批
(1)听证申请期尚未届满即进行处罚决定审批(3分);除当事人书面放弃权利外,陈述、申辩期尚未届满即进行处罚决定审批(3分)。
(2)未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5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未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5分);属于审核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未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即提交集体讨论(5分)。
(3)法制审核人员同时为案件执法人员的(2分),法制审核机构未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3分),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法制审核期限(3分)。
(4)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未附听证报告的(5分)。
(5)集体讨论记录缺少讨论时间(1分)、地点(1分)、主持人(1分)、记录人(1分)、讨论参加人签名(1分),参加人员的发言意见以及最终讨论结果记录不清晰、不完整(5分)。
(6)案件延期的,案卷中缺少行政处罚延期审批表(10分)。延期审批表缺少以下要素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0分为止:
①未引用延期法律依据(2分);
②缺少承办人意见(2分);
③明确的延期期限(2分);
④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审批意见(2分);
⑤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应签署姓名和日期(2分)。
(7)案件延期未书面告知当事人(8分)。延期告知缺少以下要素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8分为止:
①未引用延期法律依据(2分);
②缺少明确的延期理由(2分);
③延期期限(2分);
④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1分);
⑤无文书制作日期(1分)。
(8)最终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少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审批意见、签名、审批日期(3分)。
8.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以下要素,扣除对应分值: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1分);
(2)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1分);
(3)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分);
(4)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种类(5分);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6)完整、准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3分);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1分)。
(四)送达相关要求(出现本类问题,在对应阶段扣分)
1.各类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无相应送达回证或相关送达凭证(每份2分,如无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或相关送达凭证则属于基本性问题)。
2.当场宣告处罚决定书,而未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5分);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5分)。
3.送达回证或送达凭证未记录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2分),无送达人签名(1分),签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未准确记载其情况(2分,包括签收人身份证号码、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4.直接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送达时间(1分),未记录送达地点(1分),无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1分)。
5.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留置送达事由(2分),无见证人签名或未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2分)。
6.当事人未同意并签订确认书,行政机关采用电子送达的(10分);电子送达的,未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2分),无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2分),无送达地址确认书(2分)。
7.邮寄送达的,未通过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送达(5分),未在邮寄单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2分),无相关邮寄或签收单据(2分),无送达地址确认书(2分)。
8.委托、转交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委托、转交送达原因(2分)。
9公告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公告送达原因(2分),未记录公告方式(2分),未记录公告经过(1分)及日期(1分),未留存公告的凭证(5分)。
10.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的(5分),公布信息未包括执法机关(1分)、执法对象(1分)、执法类别(1分)、执法结论(2分)。
(五)执行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15分,扣完为止)
1.罚没款收缴无合法票据(2分)。
2.除特殊情况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5分)。
3.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无当事人书面申请的(3分)。
4.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不具有法定情形(3分),无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1分)、签名(1分)、审批日期(1分)。
5.罚没款未依法缴入国库的(5分)。
6.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利益挂钩的(5分)
7.依法拍卖没收非法财物的,无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2分);依法以其他方式处理涉案财物的无合法票据或物品清单(2分)。
8.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无执行情况材料(3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无行政机关申请材料及法院执行情况材料(3分)。
9.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纠正的违法行为未纠正的(3分)。
10.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未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10分)。
11.结案报告无案件办理基本过程(0.5分)、处罚内容(0.5分)、送达情况(0.5分)、执行情况及其结果(0.5分)、承办人意见(0.5分)及签名(0.5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授权负责人)意见(1分)及签名(1分)、结案日期(1分)。
(六)音像记录相关要求及其他(出现本类问题,在对应阶段扣分)
1.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全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并附卷归档保存;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5分)。
2.音像记录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中断的,重新开始记录时未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3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原因的,未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并附卷归档保存(3分)。
3.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和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3分)。
4.音像记录未注明制作方法(1分)、制作时间(1分)、制作人(1分)、记录内容说明(2分);对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未制作为光碟(2分)。
5.除特殊情况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每处1分)。
(七)案卷装订标准(本类问题扣分限值为5分,扣完为止)
1.案卷材料未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2分),案卷归档之日未执行完毕的,未在案卷中预留执行情况登记(2分),超过3个月未登记、归档(5分)。
2.未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1分)。
3.卷内存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2分)。
4.未做到一案一卷(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分正副卷的除外)(1分)。
5.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或未由原件持有者(或核对人员)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未处理的,每份材料扣0.5分)。
6.卷内文书未按顺序排列,排列顺序为:卷内文书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在前,其他文书按办案流程顺序排列(1分);重复材料未剔除(1分) 。
7.案件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逐页编码,未编码的(1分);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无需编页码,编有页码的(0.5分);页码未编在右上角(有字背页未编在左上角)(0.5分);页码字体不整齐、不清楚(0.5分)。
8.卷内目录填写时,一份文书材料未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未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未标明起止页码,字迹不工整、不清晰(1分)。
9.纸张破损、未用国家标准A4纸张(格式文本除外)。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未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未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未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未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每份0.5分)。
10.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1分)。
11.卷内书写文字不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页码标注可用铅笔)(1分)。
12.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未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1分)。
第三部分 附 则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案卷制作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但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据本规则评分。
九、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十、本规则自2021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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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2011〕16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考国办发〔2018〕118号、云政办发〔2019〕39号、普政办发〔2019〕59号等文件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效力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63号)《中共云南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云治省办〔2014〕2号)等制定本规则。
二、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
三、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原则,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实质要件审查与形式要件审查兼顾原则。
四、本规则分基本性问题、一般性问题两部分,经评查符合基本性问题标准的,方可按照一般性问题标准进行评查。
五、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减去所扣分值即为案卷分数,不设负分。
(一)先对案卷进行基本性问题审查。凡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任一基本性问题,扣除全部分数,该案卷得分为零。
(二)对不存在基本性问题的案卷进行一般性问题审查。对一般性问题按照本规则设定的分值进行扣分。
同一单位抽查多个行政许可案卷的,以平均分计为该单位许可案卷评查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部分 细 则
六、基本性问题是指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问题。
被评查的行政许可案卷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可能导致行政许可无效或被撤销的,该案卷得分为零,案卷为不合格卷:
(一)主体方面
1.行政执法主体未经有权机关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行政许可的。
2.实施主体无法定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权限。
3.行政许可以非法定授权或者委托机构、组织名义实施的。
4.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5.受委托机构、组织再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由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
7.行政许可对象错误的。
8.其他因主体问题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二)行政许可事项方面
1.行政许可事项非法定或已取消的。
2.依法应准予许可而未准予许可的。
3.依法应不予许可而准予许可的。
4.许可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一致的。
5.对申请材料未进行形式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在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时,准予许可的。(包含但不限于明知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未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或者告知后申请人未补充,或者申请人补充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下,直接准予许可的情形)。
6.其他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三)适用法律方面
1.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2.以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许可依据的。
3.其他因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四)程序方面
1.办理行政许可不依法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规范进行,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倒置、缺失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依法可能导致行政许可无效或被撤销的。
2.行政许可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过法定许可期限十天及以上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的情形,而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
5.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判定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的案卷。
6.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未加盖法定主体印章,导致行政许可决定未生效的。
7.依法应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征询意见的。
七、一般性问题是指除基本性问题以外,在许可办理及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修改或编辑。
(一)申请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0分,扣完为止)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3分,每缺一项扣0.5分)。
2.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可以是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20分)。
3.行政许可申请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20分为止: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基
本情况应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基本信息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每项0.5分);
(2)申请人未签申请日期的(1分);
(3)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未捺指印、
签名或盖章进行确认的(每处1分)。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行政许可的,应有授权委托书(3分),授权委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3分为止:
(1)缺少委托人、受托人基本情况的(每项0.5分);
(2)委托事项、权限、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每项0.5分);
(3)授权委托书未附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材料的(每项0.5分);
(4)委托人未签名或盖章的(3分)。
5.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有收件凭证文书(3分),收件凭证文书应记载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3分为止:
(1)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未在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1分);
(2)收件凭证无接收人员签名或者无接收单位印章的(1分);
(3)无收件日期的(1分)。
6.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有补正告知书或补正谈话笔录(5分),补正告知书或谈话笔录应记录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5分为止:
(1)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者谈话笔录未在法定期限内(2分),一次性告知的(2分);
(2)被告知人错误的(2分);
(3)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理由不全面、不规范的(每处1分),未告知补正期限的(1分);
(4)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2分),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二) 受理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0分,扣完为止)
1.无行政许可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文书(10分),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10分)。
2.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书)应记载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20分为止:
(1)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在未告知补正或告知后未补正情况下,直接受理的(20分);
(2)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未告知或告知错误的(10分);
(3)申请人名称记载错误的(5分);
(4)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书)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复议期限、复议机关、诉讼期限、诉讼法院或告知错误的(10分)或告知不全面的(5分);
(5)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5分),文书未编号的(2分),文书无制作日期的(2分);
(6)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而未告知的或者应告知其他申请许可的途径而未告知的(10分)。
(三)审查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35分,扣完为止)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并签名确认(每项3分)。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5分),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5分)。实地核实应制作核查(调查)笔录(20分),核查(调查)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20分为止:
(1)实地核查(调查)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2分);
(2)无核查(调查)的起止时间(1分)、所在的具体地点的(1分);
(3)无申请人和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或者记载有误的(每处1分);
(4)执法人员实地核查(调查)时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
(5)核查(调查)的内容、结果记载不规范的(5分);
(6)被核查(调查)人未签署“情况属实”等意思表示内容的(1分) ;
(7)被核查(调查)人拒绝签字未说明情况的(1分);
(8)执法人员未签名(1分);
(9)申请人通过网络或者其他电子平台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的,经实地核查(调查)后,执法人员未及时将核查(调查)笔录及其他相关核查(调查)记录上传至电子系统,执法人员未就现场核查(调查)情况出具核查(调查)意见并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的(5分)。
3.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有权利义务告知具体内容的记载(15分),告知书或者告知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5分为止: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相关记录对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等内容没有记载或记载有误的(每处2分);
(2)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2分);
(3)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4)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在送达回执或者告知笔录上签名。通过网络或者电子平台方式告知的,案卷中无告知文书及进行告知的网站或平台截图记录且进行告知的网站或者平台已无法显示的(3分);
(5)案卷中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逾期视为放弃的,无相应记载(2分)。
4.听证
(1)依法需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无明确告知听证权利的公告文书和张贴记录(5分),通过官方网站或者电子平台等方式公告的,案卷中无告知文书及进行告知的网站或者平台截图记录且进行告知的网站或者平台已无法显示的(5分)。
(2)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听证权利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15分)。告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5分为止:
①被告知人名称错误的(1分);
②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和相关依据的(5分);
③未告知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的(5分),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5分),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3)听证通知书内容应当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5分为止:
①未根据法定期限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2分);
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记载错误或不明确的(2分);
③未告知听证主要事项(2分),听证会的时间(2分)、地点(2分);
④未告知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2分);
⑤未告知当事人有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权利的(1分);
⑥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回避权利的(1分);
⑦未告知参加听证注意事项的(1分);
⑧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2分);
⑨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5分),无文书制作日期的(2分);
⑩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听证通知的,听证公告文书的内容未包括听证事项、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日期等(每处2分);公告文书通过网络或者电子平台方式发布的,案卷内未保留公告文书及进行公告的网站或者电子平台截图记录且进行公告的网站或者平台已无法显示的(5分)。
(4)依法应举行听证的事项,未按法定的期限和程序组织听证的(15分),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5分);逾期视为放弃的,也应有相应记载(5分)。
(5)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制作听证笔录(10分),听证笔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0分为止:
①未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的(每处1分);
②未记载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的(每处1分);
③未记载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依据的(每处1分);
④未记录申请人陈述、申辩内容的(5分);
⑤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等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未签字或者未盖章的(每处2分)。
5.按照行政许可法特别程序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10分)。适用特别程序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0分为止:
(1)告知书无适用特别程序的意见、所需的时限以及许可时限顺延等内容未告知或者告知错误(每项1分);
(2)申请人名称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不一致的(2分);
(3)无送达回执(1分);
(4)无招标、拍卖的书面材料和相关法律文书(2分);
(5)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而未实施或者无结论性意见书(各2分);
(6)结论性意见书未记载时间、地点、事项、人员,未加盖印章、送达(每项1分)。
(7)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依法应当组织考试的,案卷内无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有关材料记载的(10分)。
6.依法需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有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5分),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5分为止:
(1)未加盖实施鉴定机构印章或未签署评审人员姓名的(5分);
(2)无文书制作日期的(2分)。
7.期限的延长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应有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及所延长具体期限的记录(10分),延期审批记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0分为止:
①申请人名称记载错误的(2分);
②没体现延期的法律依据或依据错误的(2分);
③无承办人意见的或延期期限不明确的(5分);
④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或者审批意见不明确的(5分);
⑤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未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每处2分);
⑥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无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及所延长具体期限的记录(5分);
⑦多次延期的(5分)。
(2)行政许可需要延期的,应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应制作延期通知书或者告知笔录(10分),延期通知书或者告知笔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0分为止:
①被告知人错误的(2分);
②未引用延期的依据或引用依据错误的(5分);
③延期理由不明确的(2分);
④延期期限告知不明确的(2分);
⑤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5分);
⑤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8.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分)。
(四)决定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0分,扣完为止)
1.行政许可审批应制作行政许可审批表,完全使用政务服务系统的以系统的审批信息为准(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数,扣完20分为止:
(1)使用系统与纸质文件并用的,系统内审批信息如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种类、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间等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每处1分),但如记录不一致导致无法确定相关法定期限的,扣除本阶段全部20分;
(2)未记载申请人名称,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种类、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间或者记载错误的(每处1分);
(3)未记载审查情况及依据的(5分),承办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5分),承办人未签署姓名和时间的(每处2分);
(4)行政机关负责人无审批意见或者审批意见不明确的(5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署姓名和时间的(每处2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未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5分),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或者其他已纳入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许可事项,案卷中无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5分);
(6)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未附听证报告的(5分);
(7)法制审核人员同时为案件执法人员的(2分),法制审核机构未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3分)。
2.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准予许可、不予许可、准予变更、不准予变更、准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同下),有下列情形的,扣除对应分值:
(1)未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20分);
(2)许可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20分);
(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程序倒置的(20分);
(4)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与许可审批内容、适用法律法规、适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不一致(20分);
(5)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扣除对应分值,扣完20分为止: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或错误的(每处2分);
②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引用法律依据错误(10分)或者引用不完全的(未包含程序法和实体法)(5分);
③引用法律依据未写全称的或未准确到条、款、项、目(但不会引起歧义)的(5分);
④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符号表述不规范的(每处1分);
⑤决定书无日期的(2分);
⑥决定书涂改的(每处5分)。
(6)不予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复议期限、复议机关、诉讼期限、诉讼法院未告知或告知错误(10分)或者告知不全面的(5分);
(7)告知听证后未满5日作出许可决定的(20分);
(8)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的(5分),公布信息未包括许可机关(1分)、许可对象(1分)、许可内容的(2分);
(五)送达相关要求(出现本类问题,在对应阶段扣分)
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未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10分)。
2.对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决定书、许可证件除外)无相应的送达回证或相关送达记录的(每份1分,如无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送达回证则属于基本性问题)。
3.送达回证或送达记录未记录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1分),无送达人签名(1分),签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未准确记载其情况 (2分,包括签收人身份证号码、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4.直接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送达时间(1分),未记录送达地点(1分),无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1分)。
5.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留置送达事由(2分),无见证人签名或未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2分)。
6.电子送达的,未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2分),未将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2分)、送达地址确认书(2分)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但许可决定书、许可证等终局性法律文书不得通过电子送达(10分)。
7.邮寄送达的,未通过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送达(5分),未在邮寄单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2分),未将相关邮寄或签收单据(2分)、送达地址确认书(2分)作为送达回证附件。
8.委托、转交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委托、转交送达原因(2分)。
9.公告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公告送达原因(2分),未记录公告方式(2分),未记录公告经过(1分)及日期(1分),未留存公告的凭证(5分)。
10.行政许可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5分)
11.法定收费没有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无合法票据(各2分)。
12.行政许可收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3分)
13.证照类许可无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1分)。
(六)音像记录及相关要求(出现本类问题,在对应阶段扣分)
1.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未按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的(5分)。
2.内容进行音像记录未对下列内容进行记录:现场环境、执法场所,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其他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每项3分)。
3.音像记录未附卷归档保存的(5分)。
4.音像记录未注明制作方法(1分)、制作时间(1分)、制作人(1分)、记录内容说明(2分)的。
5.音像记录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中断的,重新开始记录时,未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3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原因的,未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并附卷归档保存的(3分)。
(七)案卷装订标准(本类问题扣分限值为5分,扣完为止)
1.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及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后及时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2分)。
2.未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1分)。
3.卷内存档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1分)。
4.未做到一案一卷(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分正副卷的除外)(1分)。
5.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或未由原件持有者或者核对人员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未处理的,每份材料扣0.5分)。
6.卷内文书未按顺序排列,排列顺序为:卷内文书目录、行政许可决定书(含送达回证)在前,其他文书按办案流程顺序排列(1分);重复材料未剔除(1分) 。
7.案件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逐页编码,未编码的(1分);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无需编页码,编有页码的(0.5分);页码未编在右上角(有字背页未编在左上角),未使用阿拉伯数字(0.5分);页码字体不整齐、不清楚(0.5分)。
8.卷内目录填写规范,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不工整、不清晰(1分)。
9.纸张破损、未用国家标准A4纸张(格式文本除外)。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未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未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未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每份0.5分)。
10.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1分)。
11.卷内书写文字不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页码标注可用铅笔)(1分)。
12.卷底装订线上未贴封条并加盖骑缝章(1分)。
不能随卷保存的材料,未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1分)。
第三部分 附 则
八、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案卷制作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但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据本规则评分。
当场办结或者其他依法可以简易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查,不具备本规则评查内容所规定要素的不予扣分。
九、本规则2021年 月 日起生效。
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规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参考国办发〔2018〕118号、云政办发〔2019〕39号、普政办发〔2019〕59号等文件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效力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63号)等制定本规则。
二、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365bet最新备用_bte365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强制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强制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案卷评查适用本规则。
三、行政强制案卷评查实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原则,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实质要件审查与形式要件审查兼顾原则。
四、本规则分基本性问题、一般性问题和案卷归档三部分,经评查符合基本性问题标准的,方可按照一般性问题标准和案卷归档标准进行评查。
五、行政强制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减去所扣分值即为案卷分数,不设负分。
(二)先对案卷进行基本性问题审查。凡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任一基本性问题,可能导致行政强制无效或被撤销的,扣除全部分数,该案卷得分为零。
(三)对不存在基本性问题的案卷,进行一般性问题审查。对一般性问题按照本规则设定的分值进行扣分。
实施行政强制所必须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无相应法律文书记载的,扣除该法律文书所占全部分值。
同一单位抽查多个行政强制案卷的,以平均分计为该单位强制案卷评查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部分 细 则
六、基本性问题是行政强制是否判定为合格的基本标准,主要指实施行政强制在主体、内容、程序、使用法律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行政强制无效或被撤销的问题。
被评查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案卷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可能导致行政强制无效或被撤销的,该案卷得分为零,案卷为不合格卷: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必须: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 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必须是报经有权机关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主体。
3. 实施行政强制主体在其职权或者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4. 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将行政强制措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
5.被行政强制对象认定准确,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违法事实、性质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 认定违法主体、被强制对象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法律适用正确
1. 实施行政强制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 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具体。
3.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式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实施程序方面
1.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2. 按照批准、告知、强制、处理等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照催告、批准、执行等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按照催告、批准和申请、结案等基本程序实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强制实施机关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实施。
4. 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即实施行政强制的。
七、一般性问题是指除基本性问题以外,在行政强制案件办理及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行政强制案卷一般性问题评查标准分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案卷一般性问题评查标准、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案卷一般性问题评查标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卷一般性问题评查标准。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进行修改或编辑。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案卷一般性问题评查标准
本规则所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生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生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1.批准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0分,扣完为止)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审批表或审批文书(10分)。
(2)审批表或审批文书未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期限的(每项0.5分)。
(3)审批表或审批文书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象基本情况记载的(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注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冻结的应当注明账号、数额)(每项0.5分)。
(4)审批表或审批文书无承办人意见和签名,承办部门意见和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审批意见、签名及签名的(每项0.5分)。
(5)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的记载(5分)。
(6)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和职业等,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及法人机构代码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每项1分)。
(7)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期限、地点、数额的(每项1分)。
(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2分)。
(9)未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清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无需财物清单,但应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家属通知书)的(2分)。
(10)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的(每项1分)。
2.告知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0分,扣完为止)
(1)未作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的(20分)。
(2)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未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违法行为初步调查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强制措施对象、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日期的(每项1分)。
(3)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的(20分)。
(4)当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实施冻结措施的无需当场告知书)无当事人基本情况、时间和地点、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号记载、向当事人现场宣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的记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记载的(每项1分)。
(5)当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后,无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内容的(1分)。
(6)陈述申辩笔录中无当事人(见证人)、记录人、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每项1分)。
3.强制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5分,扣完为止)
(1)未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的(20分)。
(2)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实施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实施冻结措施的为金融机构)、记录人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每项1分)。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经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作出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5分)。
(4)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告知书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记载、告知当事人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日期的(每项1分)。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经延期的,应当进行审批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5分)。
(6)无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表的(2分)。
(7)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表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象和期限、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承办人及法制机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记载的(每项0.5分)。
(8)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告知书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情况复杂的说明、延长的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日期记载的(每项1分)。
4.处理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5分,扣完为止)
(1)无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的(10分)。
(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和期限、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承办部门及法制机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记载的(每项0.5分)。
(3)未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送达当事人的(20分)。
(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方式、地点、数额等内容、解除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日期记载的(每项1分)。
(5)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附有财物清单及领取地点说明(每项2分)。
(6)解除冻结强制措施的应出具解除冻结通知书(2分)。
(7)无结案报告的(5分)。
(8)结案报告无案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象、处理情况、承办人及法制机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记载的(每项0.5分)。
(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案卷一般性问题评查标准
本规则所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金钱给付(划拨存款、汇款)、代履行(排除防碍、恢复原状)等。
1.催告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5分,扣完为止)
(1)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决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30分)。
(2)未作出履行义务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的(10分)。
(3)履行义务催告书无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决定具体义务内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时限、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和印章日期等记载的(每项1分)。
(4)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的(5分)。
(5)陈述申辩笔录中无案由、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申辩内容、陈述申辩人及记录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等记载的(每项1分)。
2.批准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40分,扣完为止)
(1)行政强制执行没有审批的(10分)。
(2)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或审批文书未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行政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人等记载的(每项0.5分)。
(3)代履行审批表或审批文书无时间、标的和费用预算;划拨存款和汇款的无划拨账号、数额等记载的(每项0.5分)。
(4)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或审批文书无承办人意见和签名、法制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等记载的(每项0.5分)。
(5)未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40分)
(6)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和职业等,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及法人机构代码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每项1分)。
(7)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违法事实及行政决定书排除防碍、恢复原状、金钱给付等具体义务内容等记载的(每项2分)。
(8)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情况等记载的(每项2分)。
(9)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记载的(2分)。
(10)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强制执行法律依据的(5分)。
(1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告知明确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诉讼法院记载的(5分)。
(12)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方式、时间、标的和费用预算等内容记载的;划拨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当事人存款、汇款户名、开户银行、账号、金额等记载的(每项1分)。
(1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行政机关联系方式、名称及印章、日期记载的(每项1分)。
3.执行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5分,扣完为止)
(1)未依法作出代履行现场笔录(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的(30分)。
(2)代履行现场笔录(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无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的(2分)。
(3)无代履行人、现场人员基本情况(金融机构名称)(1分)。
(4)无代履行时间、地点(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汇款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划拨金额)等内容记载的(每项1分)。
(5)无当事人(或见证人)、代履行人以及行政机关现场监督人员、记录人员签名、联系人及行政机关印章和日期的(每项1分)。
(6)无案件结案报告的(5分)。
(7)案件结案报告无案由、行政决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代履行的理由、依据以及代履行时间、标的和费用预算(划拨的应当有理由、依据、账号、金额等信息)等记载的(每项0.5分)。
(8)案件结案报告无强制执行结果记载的(1分)。
(9)案件结案报告无承办人、法制机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日期记载的(每项0.5分)。
(10)案件结案报告无结案日期的(1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卷一般性问题评查标准
本规则所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催告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5分,扣完为止)
(1)未作出履行义务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的(30分)。
(2)履行义务催告书无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书载明的具体义务内容的(2分)。
(3)履行义务催告书无告知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书义务方式和时限记载的(2分)。
(4)履行义务催告书无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和印章日期等记载的(每项1分)。
2.批准和申请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40分,扣完为止)
(1)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违法行为惩戒或者纠正目的不能实现的(40分)。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审批的(10分)。
(3)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或审批文书无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行政决定编号等记载的(每项0.5分)。
(4)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或审批文书无强制执行标的等记载的(1分)。
(5)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或审批文书无承办人、法制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等记载的(每项0.5分)。
(6)强制执行申请书无申请人、当事人基本信息等记载的(每项1分)。
(7)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请求的具体事项记载的(1分)。
(8)强制执行申请书无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如申请立即执行的,需要说明该案情况紧急的事实)等记载的(2分)。
(9)强制执行申请书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名称的(1分)。
(10)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行政决定书、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作为附件的(每项1分)。
(11)强制执行申请书无申请人印章、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的(每项1分)。
3.结案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5分,扣完为止)
(1)无案件结案报告的(5分)。
(2)案件结案报告无案由、行政决定书、(立即)强制执行申请书编号及当事人基本情况等记载的(每项0.5分)。
(3)案件结案报告无案情记载的(1分)。
(4)案件结案报告无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具体内容记载的(1分)。
(5)案件结案报告无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及强制执行结果记载的(每项1分)。
(6)案件结案报告无承办人、法制机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日期记载的(每项0.5分)。
(7)案件结案报告无结案日期的(1分)。
(四)行政强制案卷归档评查标准
本规则所称行政强制案卷归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职权职责时,对行政强制执法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并将文字、音像记录材料归档,实现行政强制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的行为。
案卷归档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10分,扣完为止)
(1)未做到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从其规定)的(5分)。
(2)卷宗封面不规范或者未做到一卷一号的(1分)。
(3)卷内没有案卷文书目录的,(1分)。
(4)案卷文书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每项0.5分)。
(5)案卷装订不规范、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的(每项0.5分)。
(6)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0.5分)。
(7)案卷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的(0.5分)。
(8)未标注页码的(0.5分)。
第三部分 附 则
八、行政强制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行政强制案卷制作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但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据本规则评分。
九、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强制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十、本规则自2021年 月 日起生效。